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13〕27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 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省高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现予印发。 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工作事项的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要加强各条线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和全省三级法院之间的统筹协调;各中院、基层法院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 望全省各法院切实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按照《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好落实,扎扎实实地把阳光司法工作全面推向深入。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高院阳光司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30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司改办、应用法学研究所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内司委,省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法制办,省委政法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 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要求,按照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的部署,针对2013年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测评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1. 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接待大厅)的科技化建设,利用门户网站、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便捷高效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立案一庭、新闻宣传处等;完成时间:2014年6月) 2. 全省各法院“一院一网站”,网站之间互联互通,有效链接,并具备综合检索功能。开通在线留言信箱,为社会公众立案信访、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提供便利。对需要答复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牵头部门:新闻宣传处;协助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审判管理处、立案一庭等;完成时间:2014年6月) 3. 全省各法院门户网站应具有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审判信息、执行信息、司法统计数据等5个基本栏目,网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信息; (2)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法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信息;人民陪审员名册; (3)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4)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的范围及查询方法、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及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5)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涉诉接访信息等诉讼指南信息; (6)开庭、听证三日前在法院公告栏、门户网站等公布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信息; (7)审判业务文件、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等信息(仅高院); (8)近三年以上法院工作报告; (9)近三年以上司法统计数据; (10)评估、拍卖及其他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册等信息。 上述内容,应严格按照网站栏目进行信息归类上传,并做到内容完备、更新及时。(牵头部门:审判管??处;协助部门:办公室、新闻宣传处、政治部、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司法鉴定处、研究室) 4. 完整、准确、及时地在审判信息系统录入案件各个流程环节的节点信息。(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各审判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5. 建立健全严格的案件信息录入监督检查考核机制,推动各级法院将信息录入工作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审务督查、考核评优及各业务条线的监督指导内容。(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各审判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年2月) 6. 保障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确保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保障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次日起,能够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以下信息:(1)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法官的姓名、书记员的姓名、联系电话;(3)送达、管辖异议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开庭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信息。(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完成时间:2014年1月) 7. 借助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实施远程预约立案、公告、听证、质证、提讯、调解、送达等方面的功能。(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各审判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年9月) 8. 建设12368呼叫中心平台,并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查询、告知案件进展情况;(2)信访、投诉受理:并分流至相关部门限期回复。(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9. 实现诉讼档案电子化,同时保证纸质档案完备、规范、整洁。 (1)全省法院完成2000年至2013年案卷的电子扫描加工;(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2)全省法院及时、规范地将电子卷宗上传至浙江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三级法院远程电子阅卷;(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2月起) (3)实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远程电子阅卷(除副卷外)。(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办公室;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10. 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庭审过程。(牵头部门:新闻宣传处;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各审判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11. 做好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除巡回审判等不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外,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来院查阅。适时通过法院网站,公开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庭审视频。(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 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进行修改,转为制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细则》。(牵头部门:研究室;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完成时间:2014年1月) 13. 全省各法院应在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新闻宣传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14.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归档结案前将裁判文书上传至网上办案系统并保证质量,除依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及时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生效信息,并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在办案系统中对裁判文书是否上互联网公布予以勾选,认为不宜公布的应注明原因。(牵头部门: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1日起) 15. 承办法官认为所办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一)、(四)项规定,不应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应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牵头部门: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1日起) 16. 省高院审判管理处负责将“上网文书库”中的裁判文书统一导出,并上传至浙江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省高院审判管理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17. 浙江法院网应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以及裁判文书意见反馈信箱,以便公众检索、查阅、下载裁判文书,发表意见建议。及时收集、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答复处理的,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限期予以答复。(牵头部门:审判管理处;协助部门: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完成时间:2014年3月起) 18. 全省各法院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牵头部门:立案一庭;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19. 通过法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牵头部门:新闻宣传处;协助部门:各审判业务庭;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三)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 整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平台等数据资源。既有法院门户网又有执行专网的,两网站间建立双向链接;在法院门户网和执行专网上提供以下主要执行信息网的链接窗口:(1)浙江法院网“执行案件信息查询”;(2)信用浙江网“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3)信用浙江网“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4)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5)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6)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7)淘宝・拍卖会“司法拍卖”;(8)上级法院门户网、执行专网;(9)其他认为应当建立的链接。(责任部门: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司法鉴定处;完成时间:2014年3月前) 21. 保障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获取完整、准确的执行案件进展信息。(牵头部门: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22. 建立执行短信告知平台,将执行活动中的重要节点信息在录入执行管理系统的同时,以短信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牵头部门: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3月) 23. 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牵头部门: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 24. 为执行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回传执行指挥中心,或配备可以在执行现场同步摄录的设备,录制案件执行过程,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来院查阅。(牵头部门: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6月) 25. 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被执行人信息:(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牵头部门: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26.及时、准确、全面地为相关征信系统提供信息,共建社会诚信体系。(牵头部门:执行局;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6月起) (四)保障机制 27. 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法院应及时调整、充实阳光司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统筹本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深化阳光司法。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保障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要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将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或遇到的具体困难,及时层报上级法院。(牵头部门:研究室;协助部门: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28.做好统筹协调。全面深化阳光司法,应坚持依法、积极稳妥推进,加强科学论证,把握统筹协调,强化纪律约束。应建立司法公开管理综合部门与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与协助部门、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检查、监督。做到四个转变:由被动公开转变为主动公开;由单一公开转变为全方位公开;由单向公开转变为互动式公开;由传统书面公开为主转变为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公开。(牵头部门:研究室;协助部门: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29. 制定实施细则。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试点方案》等规定,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规则,确保阳光司法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牵头部门:研究室,各相关部门分工实施;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30. 加强物质保障,为提升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提供经费支持。(牵头部门:行装处;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31. 组织培训及实战演练,尤其是信息化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能力水平。(牵头部门:法官学院;协助部门:教育培训处、审判管理处;完成时间:2014年3月) 32. 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让深化司法公开的举措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牵头部门:新闻宣传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33. 优化法院开放日参与人员的群体结构、丰富法院开放日的活动内容,提高法院开放日的实际效果。(牵头部门:新闻宣传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34. 全省法院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法学界专家学者等的联系互动,听取对阳光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研究室;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35.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法院新闻发布会常态化机制。(牵头部门:新闻宣传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36. 畅通投诉渠道。保证全省法院投诉电话畅通,落实专门人员接听。对不能立即答复的投诉,应分流至相关部门,并限期答复。(牵头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协助部门:审判管理处、立案一庭、行装处;完成时间:2014年1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