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 2001 ) 25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中纪委第四次会议精神和最高法院党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省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 二 OO 一年七月六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 “ 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的规定,根据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和祝铭山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结合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特点,现对全省法院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县、处)以及审判业务部门领导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所辖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高、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法医技术处等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拍卖、变卖、评估等中介活动。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从事商品买卖、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等商务活动。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从事法官制服制作、基建工程承包、办公设施改造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娱乐、汽车修理等活动。 六、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与本院以及下级法院发生经济担保关系。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如实向法院党组织报告并限期纠正。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应当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本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