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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时间:2014-10-12   来源:   作者: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人民法院聘用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OO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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