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人民法院聘用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