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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防线,在红包前崩溃――浙江省海宁市安监局腐败窝案剖析
时间:2017-03-19   来源:   作者: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作为这项工作的监管者,仅有30多名正式员工的浙江省海宁市安监局,一个科级单位却有两名副科级干部、4名中层干部,因贪腐先后落马。他们利用手中权力,“成群结队”地走上腐败之路,令人痛心,引人深思。
  9月19日,海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张国辉因受贿罪,被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在此之前,海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卢朱平、行政审批科原科长董明祥、行业监察科原科长陈国荣、监督管理科原副科长董建平等4人已被判刑,该局办公室原主任陈新甫涉嫌受贿也已落马,目前在审查起诉中。

  贪欲,始于人情变味

  这些官员的落马,始于“人情”往来变味。

  其中卢朱平最为典型。他原本在海宁市广电局任职,2008年调任市安监局副局长,起初主要负责单位内部行政事务,确实也安分守己。2010年,他开始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化工企业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审批。

  变化从此时开始。权力一到手,慢慢地,卢朱平身边的“朋友”也多了起来,而董明祥是其中的穿针引线者。因为从事行政审批,企业主的很多事情,如果没有他的“笔头划划”就办不成。所以,他们成了很多企业主“追捧”的对象。

  但董明祥的权力并非不受限制,因为卢朱平是他的顶头上司。不少事情,如果卢朱平不点头就办不成。这也是内部监督的一套程序。

  经过和董明祥“资源共享”,卢朱平的社交圈扩大了,经常和老板们一起吃吃喝喝,出入各种娱乐场所。时间长了,卢朱平开始和这些老板们称兄道弟。既然是“兄弟”,人情往来肯定少不了,卢朱平慢慢就对收受礼品习以为常了。

  这些人中,一个危险化工企业老板沈某是最“积极”的。2012年初,沈某抛开介绍人董明祥,直接和卢朱平挂上了钩,时不时到卢朱平办公室,送点超市券、加油卡,金额并不大,往往几百上千元。

  次数多了,两人越来越熟悉。一次,卢朱平得知沈某准备买辆二手车,因为是“好兄弟”,就随口说了句:“车子买来,先让我开开。”

  二手车买来后,沈某立即到卢朱平面前“献宝”。卢朱平开了一段时间后,就以2.5万元的价格从沈某手中将车子买走。可付钱时,卢朱平只给了沈某1万元,沈某照样不做声,反而给了卢朱平一张2.5万元的收据。

  这件事卢朱平没觉得什么,可看似大方的沈某却记得清清楚楚。卢朱平事发后,他一五一十地“倒”了出来,这也成为卢朱平受贿金额中最大的一笔。卢朱平在法庭上追悔莫及:“其实那时我手头有钱付车款,就是贪小便宜,知道沈某有求于我,想想不给也没关系。”

  法院认定,2010年至2013年,卢朱平利用担任市安监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以“拜年”等名义送的各种财物共计人民币13.0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主动出击,“声名”远播

  在已判刑的4人中,陈国荣受贿9万余元,是受贿数额最少的。但他“主动出击”,在海宁,不少企业主对他评价很差。

  在海宁和海盐交界处有一片石山。在地势平坦的海宁,这片石山成了重要的建筑石材来源地,成为很多矿山老板竞相投资的地方。

  早在2003年,陈国荣就负责监管石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很快,这些矿山老板就发现陈国荣的手法:对不给他红包的,检查起来特别认真、仔细,哪怕发现一点小问题,也会严厉处罚,动不动就责令停产;如果企业给他送了红包,那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俞某是海宁一家石料公司的股东,因为实在吃不消陈国荣的这种检查方式,想方设法和他搞好关系,经常以拜年的名义给他送钱。

  从2006年起,陈国荣负责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以前“对付”矿山老板的手法,被他用到“对付”烟花爆竹经营户上。2007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陈国荣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很大,有些经营户稍有违规,就被他吊销许可证。

  到2009年,一些从打击中“反应”过来的经营户开始行动。很快,一个个红包通过不同渠道,辗转落入陈国荣口袋中。收到钱后,他立刻故态复萌,对送了钱的“放过一马”。

  值得注意的是,陈国荣还收另外的钱:一些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为打击竞争对手,会给他送来红包,请他加大对竞争对手的“查处”力度。这种钱,陈国荣也照收不误。

  甚至对查获的部分非法烟花爆竹,陈国荣也不放过,贪心的他将此当成礼物,送到丈母娘家。陈国荣的丈母娘留下一些自用后,其余的卖给烟花爆竹经销商。于是,这些有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再次回流到市场上。

  每逢节日,就特别“忙碌”

  这起窝案中,有一个规律:只要一逢春节,张国辉、卢朱平、董明祥、陈国荣、董建平就会非常“忙碌”。因为这时候,正是一些被他们监管的单位和个人找借口送红包的好时机。

  在这4人中,最“忙碌”的是董明祥。“交友广泛”的他,不断收取红包,然后分送给其他3人。

  卢某是海宁某化工公司负责人。为了和董明祥等人搞好关系,2012年和2013年春节时,他约了董明祥,一见面,卢某递上几个装着钱的信封,说向他们“拜年”。董明祥装模作样地推辞一下,然后收下信封,给自己留一个,其他的信封转交给陈国荣、卢朱平等人。

  在送礼者中,金某是一个特殊的人。他是董明祥的亲戚,也是一家矿山公司的老板。2010年和2011年,通过董明祥转交,金某将两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分别送到陈国荣和董建平手里,转交红包的地点就在董明祥办公室。

  法院认定,2006年2月至案发,董明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危险化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14.43万元。

  办案人员发现,这些人在收取钱物时,心态是“大家都收,我为什么不收”,普遍认为“收个小礼”,没什么风险,即使被发现也只能算违纪,不会受到法律惩处。结果“温水煮青蛙”,积少成多,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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