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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法院2012-2016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统计分析
时间:2016-11-10   来源:   作者:  

缙云法院2012-2016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统计分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猥亵和性侵犯的案件频发,这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仅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严重伤害,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现笔者对近五年来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数据分析缙云县该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及现状,致力于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而推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基础数据统计

20121月至20166月,缙云县人民法院共受理31件涉性侵案件,其中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20件,占涉性侵案件总数的64.52%,且呈逐年增加趋势。2012年―2016年(半年)性侵未成年人具体案件数量统计见下表:

20122016年度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呈现以下特点:

(一)受害者呈低龄化趋势

20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受害者共有23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仅为6岁,最大的为16岁。从下表中可以看出,6岁―9岁与15岁―18岁的两个年龄段分别有两人,各占9%10岁―14岁这一年龄段人数共19人,其所占比重最大,为82.61%

(二)受害者立即报案的较少

在统计的20件案件中,只有两件案件的受害者是在被性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大部分受害者在遭受性侵害后是不敢声张,更未主动报案。10岁以下的受害者基本对隐私部位的概念认识不清或不知道。10位受害者在被陌生人猥亵或者性侵犯后,都是表现为“很害怕但不敢与家人、朋友或者老师说”,有些人认为忍忍就会过去。这充分说明了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极为薄弱,报案率低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熟人作案比例较高

20件统计案件中,有12件案件的受害者与加害者是朋友、邻居或是养父女关系,占全部案件的60%,其余8件案件中的受害者与加害者互不相识。从下表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当中,相较于陌生人作案,熟人作案的比例较高。这一方面显示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另一方面也揭示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相较于普通性侵案件的特殊性。

(四)性侵男童现象凸显

根据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当中,不仅有女童常常受到性侵害,男童也会遭到性侵害。在2014年缙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出现一被告人性侵7名男童,这在近五年23位未成年性侵受害者中,占30.43%。虽然男童遭到性侵害的比例较小,但性侵男童案件却不容忽视。在我国民众的通常观念里,男性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概念并不为“强奸”、“猥亵”等概念所涵盖。但事实上,尽管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男性的受害率相较于女性来说并不算高,但却仍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数目。也正是因此,各国法律将“强奸”、“猥亵”的主体由单纯的“女性”扩展到“他人”,但在这点上我国的刑法仍未予以修改,加上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导致民众在观念层面尚未对男性未成年人受性侵问题引起重视。

二、原因分析

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案件事实来看,其主要发生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及自保能力有限

如前所述,在这些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当中,中小学生居多,这并非出于偶然,而是未成年人客观上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与自保能力的必然结果。从年龄层次来看,受害者多为中小学生,这一群体普遍存在年龄较小,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相对较弱的问题,这使得她们更容易成为性侵害的犯罪对象。

(二)加害者善于利用熟人关系作案

从上述数据来看,相较于普通的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达到了的60%。从全国的趋势来看,仅2015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有240(公开报道未提及双方关系的未统计在内),达到了骇人听闻的70.59%[1]不难推断的是,在熟人作案的情形下,通常在案件发生之前加害者就对未成年人有所了解,未成年人通常对加害者也非常熟悉,加之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薄弱,对熟人更是缺少基本的防备心态,导致加害者就极其容易接近被害者。在此基础上,加害者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情感关系(如男女朋友),抑或其相对于受害者的优势地位(继父母),进行一定的威慑和强迫,很容易实施加害行为。这也是为什么熟人作案的几率要高于陌生人作案的几率。在近些年的性侵害案件当中熟人犯罪应该引起特别的重视,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防性侵教育时,应要特别重视针对熟人防性侵的教育。

(三)未成年人主观上缺乏自保意识

从报案数量及报案主体来看,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后仍然缺乏主观上的自保意识,在报案环节存在“四不”的畏难情绪:不知(缺乏性知识)、不想(同学的耻笑)、不敢(家长的责骂)、不能(加害者的威胁)。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鉴于受害者年龄和认知能力的限制,其对于性侵案件的认识不足,不仅无法产生将加害者绳之以法的念头,反而会出于一些特殊原因将受害事实隐瞒。如在性侵案件中,部分受害者认为若告知父母会被责备,更有部分受害者将性侵视为换取加害者财物的对价进而对性侵行为大开绿灯,这与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家庭教育存在误区、与父母沟通不畅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长期忽视甚至刻意回避未成年人性教育问题带来的恶果。针对未成年人这一身心发育未臻完全的特殊群体,学校本应在性教育和自我保护问题上予以充分关注并设置相应的教学措施以避免未成年人受害。可惜的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对于性教育的态度始终遮遮掩掩、不敢正视,甚至是将谈论性教育问题视为禁忌,导致学校、老师、家长都对此避而不谈,随之而来的恶果就是未成年人在旺盛的好奇心的引导下寻求不正当的途径来了解相关知识(如色情网站等)。如此一来,未成年人不仅缺乏正确的性教育常识(部分案件中的加害者为未成年人),亦不具备防范和保护自我的意识,甚至将被性侵视为是一种耻辱性隐私,在害怕同学耻笑和家长责骂的思想主导下选择不予报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可以说,这部分未及时报案的未成年人,无非是出于“四不”心态,这与我们现有的制度体系的漏洞是密不可分的。

(四)社会舆论导向致使犯罪形态呈现多样化特征

在以往的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性侵案的受害者往往集中在女性,而男性受害者却并未引起同等程度的重视。这一方面与我们对于性侵行为的通常认知存在误区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近年来媒体舆论导向的异化、互联网不良文化的扩散密切相关。不唯如此,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男性受害者在遭受性侵后对于其未来成长的负面影响甚至会超过女性未成年人。[2]也正是因此,世界各国逐渐将性侵的对象由“女性”扩展到“他人”。[3]

综上所述,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案件数量扩大化、受侵对象幼龄化、犯罪形态多样化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加重趋势,亟待我们采取针对化的措施加以遏制,否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三、应对措施探析

在数据量化分析案件特点及原因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这也是数据分析的最终目的。从数据分析来看,频频发生的性侵案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成为阻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毒瘤”,将其“连根拔起”刻不容缓。

从宏观的整体层面上来看,我们对未成年人性侵案的预防与惩治需要多元化的综合推进,寻求法律、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共同作用的机制,从预防、惩罚与矫治等综合层面进行有效的政策引导与措施落实,真正有效防范并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从具体的应对措施层面来看,我们应当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层面的工作。

从事前预防层面来看,我们应当从法律规制、学校培育、社会宣传、家庭教育等方面入手,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性教育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层面,我们应当做好现有案件的整理和分析工作,积极促进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跟进。从学校层面,我们应当督促学校定期开展针对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培养的讲座或实际模拟演练,以便学生真正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在社会宣传方面,我们要注意在各辖区范围内充分发挥社区、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宣传力量,做好未成年人性侵案的危害、预防等措施的宣传工作。在家庭教育方面,我们应当积极发挥家庭教育的主观能动性,使家长能首先意识到性侵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从而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从事后救济层面来看,我们应当充分建立便于未成年人报案的渠道,做好受害者的隐私保护工作,并配合专业的心理医生做好受害者的心理创伤的抚慰与康复工作。



[1] 参见《女童保护 2015 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发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528/21/22010781_563090703.shtml

[2] 陈伟,金晓杰:《性侵未成年人案现状、原因及对策一体化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4期,第47页。

[3] 何伟泉:《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制度及防治》,载《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6期(上),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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