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
一、缙云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案件及指令再审的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6、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7、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使用。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缙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法院本级决算及院属事业单位决算,具体单位包括县法院本级、后勤服务管理处。
二、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年本年收入合计 2492.46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2492.46万元。 上年结转295.53万元。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年本年支出合计237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法院公共安全支出1794.3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未归口管理的离退休支出215.77万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23.85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97.5万元、其他支出144.52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380.0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82.92万元,项目支出613.05万元。 2014年结转下年411.99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法院公共安全支出1794.36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本级以及下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办案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215.77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职工工资及活动经费等支出。 3.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23.85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本级及下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方面的支出。 4、住房公积金支出97.2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干部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5. 其他支出144.52万元,主要用于补充基本支出经费不足及司法救助基金。 (四)2014年公共决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4年公务接待费支出21.22万元,比上年下降50%。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兄弟县市法院来缙办理案件、业务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接待支出。其中,本单位公务接待198批次, 2000多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74.41万元,比上年下降23.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02万元,主要用于安装警灯;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73.3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院办案业务活动所需的22辆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决算资金,包括公共决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决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是指决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决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3.结转下年:是指决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决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4.基本支出:是决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是决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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