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
一、缙云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案件及指令再审的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6、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7、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使用。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缙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部门预算包括法院本级预算及院属事业单位预算,具体单位包括县法院本级、后勤服务管理处。 二、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年收入预算1737.95 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年支出预算1737.95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289.02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3.73 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7.94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97.2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 1374.8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63.12 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1289.02 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本级及下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23.73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职工工资的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97.26 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干部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127.94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本级及下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方面的支出。 (四)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21.22万元,比上年下降26.83 %,主要用于上级及兄弟县市法院来缙办理案件、业务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接待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 66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本院办案业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国库拨付预算单位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资金。 2、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7、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