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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执行监督年”活动的实施计划
时间:2013-04-22   来源:   作者:  

关于开展“执行监督年”活动的实施计划

为确保新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进一步提升执行干警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我院执行干警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执行监督年”的通知,促进我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制定如下具体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提升我院执行干警办案水平和能力,高效文明执法; 

(二)大幅度降低因不规范执行、不文明执行引发的信访案件数量 

(三)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行使、在监督下运行,杜绝执行不廉、执行不公等现象; 

(四)对2006年以来的程序终结案件进行集中清理,201212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五)以严格规范透明执行为重点,努力构建执行工作规范、文明的长效机制。 

二、活动重点 

(一)执行立案、收费情况。执行案件的受理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应注意对案件的可执行性审查。对于无财产执行内容的确认之诉判决、变更之诉判决及其他不宜立案执行的案件,应不予立案。严格执行市中院201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意见》(丽中法[2012]128),切实取消执行案件预立案登记工作,杜绝执行立案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执行2006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在范围和标准之外设立任何名目收取费用。执行费不得先收取后执行,不得以协商的形式变相超标收取费用,对未结案件违反规定预收取、多收取的费用及时清理,退还当事人。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做到文书到位、程序公开、责罚得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由执行员实施,必要时,由司法警察参加,以确保执行权力依法、文明行使。 

(三)当事人变更、追加程序情况。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强化监督,推行变更、追加的听证,增强文书说理性,规范条文引用,明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复议权,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疑虑,以公开促公正。 

(四)执行款物管理情况。执行款物实行专项管理、专款支付,统一执行款收取票据、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建帐、统一审批发还款物,禁止任何个人单独管理款物、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保证金和拍卖价款全部汇入执行款专户。执行款到账后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禁止无依据的延期划付。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发放情况逐笔记入执行日志,相关凭据全部归入案卷。做到每一笔款物进出都有据可查,保证执行款物发放过程中的廉洁公正。 

(五)执行公开情况。要提升执行工作透明度,通过建立执行告知、执行听证等制度,推动执行程序、进程、结果的公开。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要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评估拍卖程序的推进等重要信息,充分保障。 

(六)异议、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审查情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复议申请,符合要求的,我院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得口头回复。异议、复议案件应当听证,实行合议制,以裁定结案,所有裁定书必须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结案程序情况。严格区分结案方式,规范执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和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经过“四查”,并与申请人谈话,制作笔录。申请人对无财产认定有异议的,要准确释明,连同笔录归入案卷,确保结案符合标准。 

(八)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强化执行人员责任,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案件报结前,信息管理员要对照案卷材料审查录入情况。案件信息录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准予归档,存在问题的立即纠正,不合格的不能归档。 

(九)执行文书制作情况。规范法律、法规的引用,提高执行文书质量,确保司法统一,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制发裁定等法律文书,全面杜绝空白、填空式裁定。 

(十)审执兼顾情况。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应当重视财产保全信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措施要到位,并及时将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有关协助单位。建议院党组将财产保全率列入考核目标。

(十一)涉执信访情况。对涉执信访案件要重点监督,对涉执进京访案件应当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要加大执行力度,从执行立案、财产控制、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款物交付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减少因执行不规范、执行不力引发的信访问题,从源头上控制涉执上访;要改进工作态度,穷尽执行措施,积极处理各类涉执信访案件。 

三、活动方式 

(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1、自查。我院执行干警要进行自我监督,对照各项相关规章制度,主动查找单位部门和个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2、互评。干警间可通过谈心交流、交叉阅卷等方式,相互征求意见建议。 

3、领导评。院分管领导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 

4、组织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介入,必要时可与执行干警共同深入办案一线,以准确的掌握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性、苗头性问题,遇到反映执行干警违法违纪错误执行的,要及时与执行部门沟通,妥善处理涉及执行工作的信访举报。 

(二)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1、牢固树立执行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的意识。坚持不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协汇报执行工作,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排除外部各种非法干扰。在遇到重大、敏感执行案件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莅临现场监督,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强制执行工作既有所了解和监督,又能更好地支持和宣传。 

2、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执行、见证执行。对部分社会关注度高、涉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可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新闻媒体和群众参与执行、见证执行,让社会了解整个案件的执行过程。 

3、走访座谈。走访县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听取他们对我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召开廉政监督员、律师、案件当事人代表座谈会,听取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回访案件当事人。在今年执行案件当事人中随机确定一定数量的回访对象,采取电话回访、邮寄调查问卷、面对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评议法院执行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法院开放日”、“走进法院”等活动,邀请各界群众,了解法院执行工作,评议法院执行工作。 

四、活动安排 

活动时间自20133月至201311月,具体分三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制订计划,学习动员。(3月至4月) 

(一)高度重视,制订计划。我院高度重视“执行监督年”活动,把改进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分管院长部署协调、执行局长督促落实、承办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广泛发动,统一思想。召开专门会议,传达活动要求,进行深入的思想动员,统一思想,克服麻痹意识,振奋精神,提升执行干警对转变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务求取得实效。 

(三)认真学习,熟知规定。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4号)、《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等规范性文件,做到不越界、不违规。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整改提高。(5月至7月) 

(一)认真研究,剖析归纳。对照制定好的十项活动重点,采用形式多样的自查方式,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状况认真梳理。要召开专门的剖析会议,分析案件,发现问题,归纳原因。 

(二)纠错纠偏,整改到位。认真落实,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启动法定程序纠错、纠偏,问题严重的坚决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刑事、纪律问题的,要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能捂盖子逃避问题,有错必改,违法必纠。 

(三)建章立制,深化成果。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优化执行权的配置,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流程,执行异议、复议和申诉信访的处理,执行款物的保管、分配与发放等方面的制度。针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建章建制计划,提升执行效率,巩固活动成果,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第三阶段:接受考评,迎接验收。(8月至12月) 

认真配合市中院考评组开展执行案件专项评查工作,并注意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促进办案质量提高的过程、转化为加强执行工作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 

11月,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市中院上报书面总结。 

五、活动要求 

1、思想重视。此次活动是2013年我院执行工作中的一项全局性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和执行工作的长远发展。我院执行干警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2、严格标准。活动进行过程中,严格把关、坚持标准。思想动员要深入,要求广大干警高度重视,认真参与;学习规定要入心入脑,领会深刻;自查要切合实际,查摆问题,不能遮遮掩掩;整改措施要得力可行,落到实处。 

3、注重实效。认真抓好活动的每一阶段,扎实推进活动开展,切实做到查出问题症结,完善规章制度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效率。以成果促进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我院执行工作深入发展。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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