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目前,发现本院部分工作人员不依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为进一步加强单位作风建设,严格队伍管理,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现将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重申: 本院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要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报政治处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一、办理请假手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请假一天以内的,一般工作人员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长批准。院党组成员或正副科领导由院长批准。 二、请假超过一天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和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批准后,请假人应将请假条报政治处备案。 三、请假未经批准或非特殊情况未事先请假或虽经请假,但未将请假条报政治处备案而离开岗位者,均以旷工论处。 四、请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作者,应当在假期满的前一天按规定续假,经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将视为旷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单位上班,应及时向政治处销假,否则不予确认。 五、中层正职以上干部无论因公或因私离开本县辖区两天以上,除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还应事先向院长报告相关情况。 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培训学习假、学历教育假等均需依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具体请销假其他规定详见本院制度汇编中的缙法〔2003〕47号文件。 请本院各部门及时组织集中学习本通知内容及缙法〔2003〕47号文件,并于7月19日下午下班前将学习情况书面报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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