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提出的“要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要求,以及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肃查处拒不履行和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浙纪发[2006]22号)关于对党员和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报、考核的规定,切实解决特殊主体拒不履行和非法干预执行致案件执行难问题,现就落实对特殊主体拒不履行和非法干预执行行为通报有关主管机关督促履行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范围 (一)须通报有关主管机关督促履行义务的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二)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党员、公务员拒不执行和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案件。 特殊主体是指相对社会普通民众和组织而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个人或单位。个人包括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等。 二、通报、移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报有关主管机关督促履行义务采用法院函,编执行案号,写明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身份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情形,要求督促履行的意见,督促履行情况反馈要求等。被执行人为党员的,报送组织部门;为公务员的,报送所在单位;为人大代表的,报送人大常委会;为政协委员的,报送政协常委会;为党政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的,报送上级党政机关。 (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采用法院函,编执行案号,写明党员、公务员身份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或者非法干预执行的事实和证据,要求查处的意见,查处情况反馈要求等。 三、程序要求 (一)立案后应在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发出特殊主体拒不履行或非法干预执行通报、查处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若为特殊主体,拒不履行或非法干预执行将被通报或移送查处。 (二)应及时查明被执行人或非法干预执行的人是否为特殊主体。 (三)发现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应立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督促履行。有证据证明党员、公务员有拒不履行或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应立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及时联系了解有关机关督促履行或纪律查处情况。 (五)通报函、移送函应同时抄送中院执行局一份备案。 四、监督检查 (一)执行法院应将特殊主体身份情况信息及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数据库。每月将特殊主体案件数据按统计报表要求填写,报中院执行局。 (二)中院每半年对全市法院特殊主体案件的通报、移送情况进行检查一次。发现应通报、移送而未通报、移送,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将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的,建议执行法院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违反办案纪律的责任。 全市法院应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均应按通知要求通报、移送,此前受理的未执结案件或程序终结的案件,符合通报督促履行或移送查处条件的,也应在2010年7月15日前补办通报函或移送函。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中院执行局联系(联系人吕湘:2531889,13587190211)。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