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0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 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