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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缙云县人民法院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来源:   作者:  

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缙云县人民法院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缙云县人民法院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4619

 

缙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619日印发缙云县人民法院

 

 

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收费室负责本院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院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浙江省票种目录管理,具体票种、式样、联次、使用范围等按浙江省财政厅公布的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四条 院收费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如果管理人员有变动时,要进行票据移交,填写移交清单。

第五条 财政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局综合科报告,妥善解决。

第六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严禁挖补、涂改、拆分、撕毁财政票据。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不得填开使用过期作废的财政票据。 

第八条 缴款与票据核销:每天上午将头天所开票据款项上交财政专户,每月5日前向财政局综合科报送上月财政票据核销表核销上月所开票据。

第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核准、销毁。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今日缙云》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十二条 院司法行政科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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