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与缙云县司法局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纪要 2014年1月6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与缙云县司法局召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梅旺根、刑庭庭长虞波,县司法局局长章仕法、副局长周林焕、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应纯身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供执行。 一、关于通知类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 对于通知类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县法院发现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县法院(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关于申请类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 (一)援助范围。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参照经济困难申请给予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4、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5、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6、人民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7、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办理程序。 1、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被告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属于本《纪要》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被告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县法院对本《纪要》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除了向县法律援助中心送交其他应当具备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当送交法律援助公函。 2、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是缙云籍,案件属于本《纪要》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县法院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其他可以委托的人,代其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申请手续;被告人未羁押的,由本人凭县法院的法律援助公函办理申请手续。 3、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不是缙云籍,案件属于本《纪要》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本人被羁押,如果在缙云有人能接受委托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的,县法院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到县法律援助中心代理并办理申请手续;如果无人可以接受委托的,县法院可以直接将被告人填写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连同法律援助公函送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作出是否指派的决定。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由被告人凭县法院的法律援助公函,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4、对于本《纪要》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不作是否经济困难审查,凭县法院的法律援助公函直接作出决定。 缙云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司法局 2014年2月10日 发:县法院院属各单位,县司法局局属各单位。 抄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司法局,县委政法委。 缙云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