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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案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8-21   来源:   作者:  

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案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缙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办法》已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4820 

 

 

                                                                                                       抄送:市中院,县财政局。   

缙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820日印发

 

 

缙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浙财预[2011]13号《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浙高法[2008]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和丽中法[2014]65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涉案款物是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缴纳、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扣押、提取、变价等方式收缴,并由人民法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或由本院依法处理的款项和物品。

第二条 涉案款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统一管理。涉案款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管涉案款;涉案物按物品性质由责任庭、科、室、队分别保管和处置。

2、统一账户。涉案款按类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涉案款项收支按类通过专户结算。

3、统一票据。收取涉案款应统一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票据。

4、及时支付和处置。案件审结或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部门应按工作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手续,及时结算、上缴或发放涉案款,处置涉案物品,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拖延。

5、明确责任。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监察部门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建立年终核对清理制度。

笫三条 涉案款物的分类

(一)案件受理费;

(二)执行申请费、执行中转款;

(三)其他性质涉案款;

(四)涉案物。

第二章   案件受理费

笫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省统一式样,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当事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的金额,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全额缴入指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收费室收到款项后开具预收发票,并将第五联交承办法官归档。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的结算。案件承办人在结案后,应及时到收费室开具诉讼费结算票据,若费用承担方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承办人需及时催缴。如裁判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款项无法到位的,需填写《移送执行通知书》(附表一)二份,一份交执行局作为案件受理费执行立案登记凭证,一份随卷存档。

第八条 案件受理费的退费。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承办人填写好《讼费用退费通知书》经庭长签批后,由当事人到收费室办理退费手续。

案件受理费的退费一般由法院当月垫支,次月财务部门凭上月已退诉讼费发票,到财政部门将垫付资金全额拨回。

第九条 案件受理费的减免。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由当事人向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填制《诉讼费(缓、减、免)申请表》,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   执行申请费、执行中转款

第十条 申请费指启动下列程序需缴纳的费用。包括:(一)执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本章节所指的申请费主要对第(一)项中的执行申请费,前述所列的其他申请费依财务惯例按第二章的案件受理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申请费、执行中转款的收取。设立执行款专户,该专户由收费室统一管理。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按案号进行明细核算。当事人按已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金额,全额缴入指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再由财务拨回到执行款专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

直接从银行扣划或转帐的涉案款,案件承办人事先应向收费室提交《中转款联系单》(附表二)告知款项来源,财务部门在收到账款后,应向承办部门管理员核对。

第十二条 执行申请费的结算。案件承办人在结案前,到收费室办理执行申请费的结算手续,统一转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执行中转款的支付。支付执行中转款时,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代转领款通知书》,经本部门台账管理人员登记核签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100万元以上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申请人凭《代转领款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收费室办理领款手续。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直接转账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 

实际收款人与申请执行人不一致的,承办部门应提供经审核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执行中转款转为罚没款的,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的《代转款交款通知书》开具《罚没款统一收据》,同时将该款项缴入国库。

执行中转款转为诉讼费的,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开具《诉讼费结算票据》,同时将款项结算后交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对不定期并且发放周期较长的扶养、抚育、赡养等案件的涉案款处理

1、当事人未申请执行的,由案件原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指定专人处理(原承办部门开具《中转款联系单》,案号为原审案号),直至涉案款发放完毕。每年年底统一将相关单据送交档案管理部门附入原案卷归档。

2、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或执行局指定专人处理(执行局开具《中转款联系单》,案号为执行案号),直至涉案款发放完毕。每年年底统一将相关单据送交档案管理部门附入原案卷归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每月5号前将上月案件中信息不完整、无法录入的款项,在相关内网平台上予以公示;各庭室上网查询,并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补全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公示半个月后信息无法得到反馈的执行款,财务部门应联系汇款单位或划款银行等,尽可能查明涉案款所涉的案件或承办部门。

超过三个月仍无法确认的,财务部门将款项暂列入“暂存款”科目;超过三年仍无法确认的,视作无主款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案件卷宗结案归档超过三年仍无法处理的执行款,承办法官应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上缴财政专户;凡符合退款条件的执行款,承办部门应填写《中转款退款申请表》(附表三),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退款,执行款到位后发放事宜按第十五条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向当事人支付执行中转款时,只支付执行中转款本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其他性质涉案款

第十九条 孳息收益。执行中转款专户产生的孳息收益,属于国有资源(资财)有偿使用收入,财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将涉案款帐户的孳息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罚没款。案件承办人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当事人罚没款缴入国库。当事人未上缴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填写《移送执行通知书》(附表一),一份交执行局作为罚没款执行立案登记凭证,一份随卷存档。

第五章   涉案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涉案款收付系统,杜绝手工开票现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诉讼费用、执行款等涉案款的会计核算账,做好款项的明细核算,保证账目平衡,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各部门与财务每年1月和7月月初核对涉案款的收付情况,确保款项账目清楚、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庭室建立涉案诉讼费、执行中转款收付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每个案件登记台账明细,使用《涉案款台账》(附表四)进行登记。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收付涉案款前到本部门的涉案款物管理员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不得自行收取或保管涉案款。如情况特殊,需现场收取现金的,必须两人以上办理,且回单位后当天上交收费室。

第二十四条 涉及诉讼费的卷宗必须有诉讼费结算票据或《移送执行通知书》,涉及执行中转款的卷宗必须有完整的执行款收付明细清单及收付票据,保证款项收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离职或工作调整移交案件时,应将本人正在承办案件尚未处理的涉案款开列清单,注明案号、当事人、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移交给接收人,并做好台账登记。

第六章   涉案物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涉案物品的分类。(一)证据类物品;(二)应上缴国库的罚没物、赃物、无主物;(三)暂扣物。

第二十七条 保管责任主体。涉案物分别由各庭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八条 庭室保管员负责管理本庭室的涉案物品,案件承办人不得私自保管、滞留、挪用、调换。庭室保管员需建立《涉案物品台账明细》(附表五),做好日常移交登记和出入库登记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证据类物品的保管。该类物品保存时限较长,为妥善保管,需建立电子档案和仓库台账明细账,同时配置防潮防霉设备和存放设备。

第三十条 罚没物、赃物、无主物的处置。各业务庭室每年度末将应上缴国库的罚没物、赃物、无主物附清单移交司法行政科,司法行政科每年度初将罚没物、赃物、无主物列清单商同移交庭室制订初步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暂扣物的处置。在案件结案时,应明确暂扣物的处理意见,需退回当事人的及时退回;需上缴国库的根据第三十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人接收、移交涉案物品需两人在场办理。物品移交清单需一式二份,一份附卷宗,一份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台账明细账,保证账实相符。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每年度末由本院监察室、司法行政科对涉案款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法院涉案款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挪用、截留、私分、侵吞涉案款及其孳息的严肃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以其它国际币种交付涉案款的,以收到时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利率计算,兑换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涉案款发还的币种,以人民币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移送执行通知书

   2、中转款联系单

   3、中转款退款申请表

   4、涉案款登记台账

   5、涉案物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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