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中法[2015]52 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我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受案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自2013 年省高院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后,我院下发了《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丽中法[2013]47 号),该方案确定了我市以莲都、松阳、龙泉三个法院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同时规定了“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先行受理,再由受案法院上报市中院统一按确定的管辖范围指定到相应法院管辖”的指定管辖方式。现因审判实际的需要,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指定管辖的受案方式调整如下: 集中管辖法院的调整方案确定前,我市暂时仍指定莲都、松阳、龙泉三家法院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直接受理集中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案件。非管辖法院应在立案场所醒目位置对当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予以公告。原告向非管辖法院递交诉状的,非管辖法院应就当前实施的集中管辖制度及我市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向原告进行释明,并告知原告直接向相应的管辖法院起诉。原告如坚持向非管辖法院起诉的,非管辖法院应先行收取诉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集中管辖法院移交诉状,集中管辖法院应及时进行立案登记。 以上调整方案自本通知下发后施行,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中院行政庭反馈。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5 月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