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缙云县公安局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为了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缙云县人民法院、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缙云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9日,就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参会人员有缙云县公安局政委钭泽泉,缙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梅旺根,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志雄、李国华,缙云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虞波,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丁伟珍、侦查监督科科长陈缙华,缙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长林文海等,经讨论与会人员形成了一致意见,现将会议讨论确定的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含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不含110mg/100ml),且不具有以下从重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也可由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1)发生交通事故(含单方事故)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7)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9)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10)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对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含超标二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不含160mg/100ml),且不具有以下从重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也可由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1)发生交通事故(含单方事故)的;(2)有严重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摩托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3)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摩托车而驾驶的;(4)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5)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6)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以上意见请公检法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如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不符合,以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准。本纪要从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缙云县公安局 2015年4月17日
缙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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