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不得有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三、最高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刷、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务。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访亲友或者外出游玩等活动。 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四、省高院“十个一律” (一)全省法院公务接待一律不准安排宴请和夜宵,工作用餐一律不准上酒,同城一律不得安排公务用餐;干警下基层工作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工作日中餐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二)全省法院干警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时间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加打牌、打麻将等相关活动;任何时候一律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三)全省法院干警一律不准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一律不准因案件相互请托或接受吃请、娱乐等活动安排;任何时候一律不准参与涉“情色”性质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