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法院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权人是否可以进行和解?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和解协议中应当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和办法,例如,减免债务的数额、分期或者延期偿付债务的期限等。
        企业法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交由人民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和债权人都必须履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更。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是否要进行清算?
上一篇: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按照什么顺序偿还?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