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即第三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这被称为执行异议。案外人是指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标的是指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执行标的只涉及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但有时也有可能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例如人民法院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的电视机,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是自己寄存在甲处的,不应予以查封。因此,案外人认为执行的结果涉及其权利时,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书写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提出异议必须说明理由,提供证据,证明所提出的异议是正当的。 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照常进行。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报请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如果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