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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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六 诉讼费用标准
时间:2014-01-27   来源:   作者:  
一、案件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财产数额

速算公式

1 万元以下的

50 元

1 万元至 10 万元

2.5%-200

10 万元至 20 万元

2 %+ 300

20 万元至 50 万元

1.5 %+ 1300

50 万元至 100 万元

1 %+ 3800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

0.9 %+ 4800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

0.8 %+ 6800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一些案件不涉及财产争议,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按件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另加 300 元基数。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4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照 1% 交纳;超过十万元的,按照 0.5 %交纳,并加 500 元基数。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 

    5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

    6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每件交纳 100 元。

    7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80 元。

 

  (三)、申请费速算表 

     1 、执行申请费:

金 额

费 用

1 万元以下

50 元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

1.5%- 100 元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

1%+2400 元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

0.5%+27400 元

超过 1000 万元的

0.1%+67400 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500 元。

     2 、财产保全申请费:

金 额

费 用

1000 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元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

1%+ 20 元

超过 10 万元的

0.5%+520 元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 元。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 400 元

    6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四)、其他诉讼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具体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此外,管辖异议申请费,应在提出异议后七天内交纳,否则按撤回处理。

 

    二、诉讼费用的预交

    如果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必须在接到法院缴纳诉讼通知次日起 7 日内交纳诉讼费。需要提醒您的是,这笔钱您仅是预交,到底由谁来承担,等官司打完后法院自然会作出裁决。如果您执意不按照法律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将不能得到审理。同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申请费则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您如果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则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涉及 “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费用清算后交纳。

    三、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缴、减缴和免缴,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救助的规定。所谓缓缴,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缴纳诉讼的时间,待有能力时再缴。所谓减缴,是指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缴,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缴纳诉讼费用。对于诉讼费用的缓缴、减缴和免缴,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提交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具体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四、不缴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1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缴案件受理费。

    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除下列两情形外,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a)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b) 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裁判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

    3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缴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五、诉讼费用的承担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以下集中负担诉讼费用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 、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 、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a) 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b) 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c) 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d)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负担原则同一审;

    e) 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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