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法院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诉讼须知 
申诉、申请再审条件
时间:2015-04-22   来源:   作者:  
 

当事人不服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时,应采取哪些救济手段?我国诉讼法规定,引起再审有三种途径:即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其中,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一、申诉、申请再审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

 

178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82条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

 

6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上一篇:诉讼失信行为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