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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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
时间:2019-05-07   来源:   作者:  
 

一、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二、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三、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五、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六、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七、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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