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诉案件使用) 一、被告人诉讼权利 (1)被告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对指控事实除可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3)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被告人有阅读或者听取宣读庭审记录的权利,对认为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 (6)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7)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进行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被告人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与履行。 (3)按规定签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 (4)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对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5)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③在传讯时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三、裁判文书上网 (1)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院拟将判决书在案件审结后一个月内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上,但下列案件判决书除外: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②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③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2)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本院对下列内容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①涉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的姓名;③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个人信息;④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 (3)如果当事人请求不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向我院提交书面意见,并提出正当理由。本院审核认为理由应当的,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