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案件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不包括精神损失。 2、诉讼主体范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刑事一审案件审结前,一般应当在开庭之前提起。 4、受理案件的部门:审理相关刑事案件的业务庭。 5、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要求: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必须是刑事案件的到案被告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联系地址及电话; 6、举证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最迟应在开庭审理时,提交主体适格证明(包括本人身份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主张的损失凭证(主要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凭证)。 7、上诉期限及上诉部门:接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