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4月25日)各位网友,大家好! 缙云县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4月28日上午9时40分官方微博、门户网站直播被告人陈侠令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庭审,欢迎大家关注。
2、(28日上午)【直播预告】今日上午9时40分,缙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侠令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场同时进行微博、网站直播。敬请网友们关注! 3、【庭前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长微博:书记员:请旁听群众安静,法庭就要开庭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请关掉随身所带的通讯设备)。
4、【庭前准备】公诉人出庭 5、【庭前准备】审判员入庭 6、【宣布开庭】审判员宣布开庭。(长微博:审判员:(击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侠令到庭!缙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陈侠令盗窃一案。下面首先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审判员:被告人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拘留时间,逮捕时间,捕前职业和住址。 陈侠令:陈侠令,男。。。(经核对后无误。)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陈侠令: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你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陈侠令:收到了,于2014年4月18日收到的。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你有无委托辩护人? 陈侠令:没有。
7、【权利保障】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长微博: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在今天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如果认为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有权自行辩护或者依法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刚才法庭告知你的诉讼权利有没有听清楚? 陈侠令:听清楚。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由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侠令盗窃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庭由缙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叶露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刘镱担任庭审记录。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英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今天在庭审中由其自行辩护。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你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陈侠令:不申请回避。
8、【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长微博: 起诉书摘要:2014年2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侠令在本县新碧街道下小溪村碧西170-171号,进入同租在三楼的302室余某租住房内,盗得余某放在床上的上衣口袋内现金8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侠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9、【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长微博:公诉人:为证实起诉指控的犯罪及量刑事实,本公诉人出示如下证据材料: 宣读被告人陈侠令的供述笔录 宣读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笔录 宣读证人成某、陈某的证言笔录 宣读辨认笔录 宣读扣押、发还清单 宣读领条 宣读谅解书 宣读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宣读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宣读户籍信息 出示照片 举证完毕。 审判员:下面由法警将照片出示给被告人辨认。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刚才公诉人宣读、出示的上列证据有没有听清楚?照片有没有辨认清楚?有无异议? 陈侠令:听清楚,辨认清楚,无异议。 审判员:刚才公诉人宣读、出示的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辨认,被告人陈侠令对上列证据亦无异议,本庭认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陈侠令盗窃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你是否有相关证据请求出示或宣读? 陈侠令:没有。 10、【法庭辩论】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3 条规定,公诉人、被告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长微博:公诉人:公诉人: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公诉人就本案的证据,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本案被告人陈侠令入户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们宣读并出示的证据,均由侦查人员依法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经当庭质证后,被告人无异议,上述证据已由法庭采纳为本案的定罪依据。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陈侠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居住的房间实施盗窃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三、量刑建议,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综上,提请法庭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质及其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你有无辩解及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陈侠令:没有。
11、【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陈侠令,你最后还有什么需要向法庭陈述的? 陈侠令:没有。
12、【当庭宣判】(长微博:审判员: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被告人陈侠令盗窃一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充分考虑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当庭宣判。下面当庭宣布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侠令溜门进入位于缙云县新碧街道下小溪村碧西170-171号三楼302室的被害人余某租住的房间内,盗得被害人余某放在床上的上衣口袋内现金人民币82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侠令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余某,被害人余某对被告人陈侠令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侠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侠令的供述笔录,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成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领条,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侠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侠令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侠令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退清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侠令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陈侠令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被告人陈侠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击法槌!)(全体坐下!)
13、【保障上诉权】告知被告人上诉权。(长微博:审判员:被告人,刚才法庭宣布的判决有没有听清楚?有无异议?是否要上诉? 陈侠令:听清楚,没意见,不上诉。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刚才的判决是口头判决,判决以正式向你送达的判决书为准,正式判决书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被告人陈侠令,上述内容有没有听清楚? 陈侠令:听清楚。
14、【庭审结束】审判员:被告人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对被告人陈侠令盗窃一案的公开审判到此结束。请法警将被告人 带下法庭!闭庭!(击法槌!)
15、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新浪网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缙云县人民法院在新浪官方微博的网络庭审直播。再见!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陈侠令到庭! 继续开庭了 审判员:(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陈侠令到庭! 被告人陈侠令盗窃一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充分考虑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当庭宣判。下面当庭宣布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侠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侠令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侠令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退清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侠令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被告人陈侠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 (击法槌!)(全体坐下!)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法庭宣布的判决有没有听清楚?有无异议?是否要上诉? 陈侠令:听清楚,没意见,不上诉。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