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法院受理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日前,缙云法院受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后,全市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2013年10月10日,涉案精神病人潜某(男,1957年生,缙云县胡源乡人)持菜刀将到胡源乡茶源村开展工作的乡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砍伤,后在抓捕过程中连续用柴刀对乡政府工作人员乱砍,造成陈某某、杜某某等人脚和胸等多处受伤。 经鉴定,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实施上述伤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县检察院起诉认为,涉案精神病人潜某实施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潜某监护人无力监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并向法院递交了《强制医疗申请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