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犯罪案件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上午9时公开宣判一起涉及拒执犯罪的案件。原公诉机关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吴某、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审被告人刘某、邱某犯诈骗罪一案,经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邱某、吴某、陈某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14年1月27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受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代为宣判,四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转移、隐藏财产,被告人吴某、陈某帮助被告人刘某转移、隐藏财产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吴某、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刘某、吴某、陈某及其辩护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故针对该案中涉及拒执犯罪的部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吴某、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的判决。(蓝松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