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电信诈骗团伙的帮手,为虎作伥,陈某、宋某、杨某3名男子多次辗转龙岩、江西、浙江等地,将他人所骗取的款项24万余元予以取款、转移,并从中收取提成。近日,浙江省缙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宋某、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至三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万元至8万元不等。 3名被告人均是福建漳平人。2014年11月份,陈某自认为找到了一条发财之道,就是帮助诈骗团伙进行取款、转款,并从中提取4%的提成。随后陈某又将宋某、杨某拉入取款行列,将取款所得提成进行平分。 此后1个月内,陈某、宋某、杨某多次往返于龙岩、江西、浙江等地进行取款。期间陈某、宋某、杨某等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或一起到ATM机取款、转账,或指派一人单独取款、转账,所得提成在用于住宿、饮食、车票等费用后平分。至案发时,陈某、宋某、杨某等人先后取款24万余元,并在收取提成后转入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然而邪不胜正,三人的发财美梦还没开始就破灭了。2014年12月30 日,宋某和杨某在温州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随后也落网。 经审讯,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三人退赔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缙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宋某、杨某明知钱款为他人实施犯罪所得,仍帮助其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