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酒驾入刑,“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和准守。然而,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徐某某,仍不思悔改,不注意自己的行为,醉酒驾驶。近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并撤销徐某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2000元。。 2015年8月11日20时许, 徐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缙云县壶镇镇石牛路67号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警方依法将其刑事拘留。案发后,徐某某向受害的三名行人支付赔偿款15000元。而事发时,徐某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原来,30岁的徐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4月26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由于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故做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