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5 月 28 日 ,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致函我院,告知其已接受我院民一庭司法建议,将缙云钭氏伤科医院违规报销的一笔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 2010 年 6 月份拨付给该医院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并对该医院进行教育处理。 我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陈某因与被告吕某打架受伤在缙云钭氏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报销了医疗费 12219.62 元,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 关规定,参保人员因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是不予支付的,钭氏伤科医院将原告陈某住院费用列入医保支付,属于违规操作。该庭遂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向缙云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中心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追回原告陈某所报销的医疗费用 12219.62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