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中共庆元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朱志强(男, 1963 年 9 月出生,曾任庆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庆元县水利局局长)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 4 万元; 其违法所得人民币 26.25 万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01 年至 2002 年期间,被告人朱志强利用担任庆元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水电站开发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 26.25 万元。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且已积极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