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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巧用司法建议维护婚姻诈骗受害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3-07-26   来源:   作者:  

日前,我院巧用司法建议,切实维护一起婚姻诈骗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在审查一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发现,该案涉嫌婚姻诈骗。经查,申请人厉某系我县壶镇人,于 2009年国庆外出四川游玩期间与被申请人“蒲莲”(四川省剑阁县人)相识,同年1028日即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登记十日后被申请人“蒲莲”便携带礼金下落不明,后经四川省剑阁县公安局证实,已在全国发现多起使用与该案被申请人“蒲莲”一致的身份信息进行的婚姻诈骗案件,且使用该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至今在逃。因婚姻诈骗不能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009年至今,受害人厉某一直无法摆脱已婚身份,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为此,我院专门就此案向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因该案当事人厉某是在被骗的情况下与女方结婚,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建议撤销厉某与蒲莲的结婚登记。

该司法建议送达后,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当日即来电就婚姻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相关事项与我院进行了沟通探讨,并于日前复函我院,已发文撤销了厉某和蒲莲的婚姻登记。该司法建议不仅巧妙化解了申请人长期难以摆脱的“已婚”窘境,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弥补了婚姻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亦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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