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
(2023)浙1122民特41号 经缙云县林业局与陈仿长磋商,于2023年12月21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陈仿长在双溪口乡塘孔村枫树坑至大坑头森林防火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塘孔林间道)施工中的超批准范围占用林地及非法采石行为,造成森林植被和林地破坏,陈仿长负有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此后,缙云县林业局依法向陈仿长送达了修复方案,陈仿长也开展了生态修复,但并未严格按照修复方案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修复责任,其生态修复未能通过缙云县林业局验收。详情如下:按修复方案约定,塘孔林间道需原地修复种植乔木面积7.906亩(870株)、藤本面积11.138亩(3340株),而实际栽植乔木325株、藤本136株,陈仿长在应由其承担50%补种责任的区域已种植乔木面积0.4727亩(4691元)。现尚需补种乔木面积4.9515亩(545株,费用49134元)、藤本面积10.68亩(3204株,费用8010元),其中应由陈仿长承担50%补种责任的乔木面积为2.1148亩(233株,费用20985元)、藤本面积为2.0865亩(626株,费用1565元)。 二、相关证据 1.缙云县林业局对陈仿长、俞树田、范永明等人的询问笔录,缙云县林业局关于批准双溪口乡塘孔村枫树坑至大坑头等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杭州桐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桐君技鉴[2022]第75号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2.陈仿长签字同意实施的《双溪口乡塘孔村林业生态修复方案》; 3.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现场勘验笔录、委托专家出具的调查报告、对陈仿长所作的询问笔录、缙云县林业局调查记录。 三、协议主要内容 陈仿长确认并同意尚未履行的生态修复责任由缙云县林业局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进行异地修复,所需费用43523.50元,由陈仿长负担,已付23023.50元,尚需支付20500元,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缙云县林业局付清,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缙云县财政支付中心,账户号码:33001697435059207278-335001。 本院依法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2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本院立案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3315029 联系地址: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52号 附件:缙云县林业局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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