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肆意损毁 近日,缙云法院将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家属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12月7日,缙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规定两名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30余万元人民币的义务。为了防止李某、韩某转移财产,降低案件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根据舒某的申请,法院已依法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套。在判决生效后,李某、韩某未自觉履行义务,且逃至外地,下落不明。申请人舒某于2010年12月28日向缙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12月30日,缙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 因两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除查封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缙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通知被执行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要求其清空法院查封的房屋内的杂物,法院将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但数日后,当法院执行人员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强制打开该房屋时,房屋内一片狼藉,房内木地板、门、空调、液晶电视机、灯具、排油烟机、抽水马桶、整体洗脸池等全部以被拆走,连同床、沙发等动产被搬空,甚至连房内的门框、衣柜、天花板、墙砖、花岗岩灶台等也被严重毁坏。 经查,房屋内财产的损毁是李某某带领同村人孙某等三人一起造成。经评估,李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损失共计10余万元。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原所有人不得肆意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处置的财产数额巨大的、非法处置的手段恶劣的,多次非法处置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等情形。 李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且情节严重。 李某某等四人被缙云法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该案正处于侦查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