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6 日 上午,我院对县林业局干部何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是我院自 7 月底开展特殊对象专项执行活动以来,拘留的首个公职人员被执行人。 何某,缙云县林业局干部。 1997 年至 1998 年间,何某先后向舒洪镇合作基金会、新建镇合作基金会、溶江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借用基金会资金共计人民币 8.95 万元,另还为他人的 4 万元借款向建设银行缙云支行提供担保,因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分别被诉至我院,后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 2000 年至 2003 年间先后被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 13 万余元。 今年 7 月 28 日,我院向何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如不能履行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法院申报财产。自动履行期届满后,何某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状况,我院执行人员曾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主动到法院申报财产,均遭其拒绝。我院遂对何某作出拘留 15 日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