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 ( 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综委 [2010]2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的对象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举报人民法院尚未掌握或申请人没有举证的,未结执行案件或可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且由此使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成效的公民。 第三条 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不适用本规定。 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缺少财产地点、状态、权属等基本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根据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定性及实际执行到位情况,给予 200-2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 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对于个案执行价值特别高或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较大的,可以突破前款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 10000 元。 各级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应据此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奖励标准,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举报人民法院公告查找的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且由此使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成效,根据实际执行到位情况,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多方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同或相近,奖励给发挥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同等作用的,奖励给首位举报人。 同一事由只能奖励一次。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奖励经费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将执行奖励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第九条 奖励实行实名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应制定执行奖励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严格奖励标准和程序。违规奖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