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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拒绝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行为违法
时间:2015-02-22   来源:   作者:  

案例: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拒绝协助调查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行为违法(缙云法院)

   缙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赵某民间借贷案件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举证称被执行人王周松在绍兴上虞的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落料车间,对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执行员依申请于2014年12月12日到该公司调查情况,但该公司拒绝提供承包合同复印件和业务款结算情况。该公司综合部主任以“案件涉及第三方债权执行,会对公司产生影响”为由,拒绝签收查询函等法律文书。缙云法院认为,该公司拒绝协助法院调查执行,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项“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情形,已违反法律规定。目前,缙云法院正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并将依法追究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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