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缙云县人民法院、缙云县中医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收拘体检协助机制的规定》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收拘难问题,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缙云县人民法院与缙云县中医院联合构建了被执行人收拘体检协助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展执行活动,中医院需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完成被拘留人体检相关事宜。 第二条 中医院对人民法院送检的被拘留人进行体检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条 拘留所体检后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拘留所开具体检清单后,由法院执行人员负责将被拘留人统一带至中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 第四条 法院执行人员送检时应当向中医院医生出示干警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第五条 中医院在核实相关证件后,应优先给被拘留人做相关检查,并及时出具诊断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中医院对被拘留人进行体检时,医生发现与被拘留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体检回避,由医院安排更换医生。 第七条 体检完成后,由法院执行人员将被拘留人带离医院依法处置。 第八条 体检费用原则上由被拘留人自行支付,但被拘留人支付体检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院先行垫付,中医院按季度同法院结算体检费用。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与中医院应加强沟通,逐步完善被拘留人收拘体检协作机制。 第十条 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的刑事被告人的收押体检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