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有偿还欠款的能力却拖着迟迟不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彭某等人向胡某借了300万余元用于付清购买店面的尾款,但是在借款后,彭某等人却只还了小部分借款,其余的款项及利息却没有偿还。后经缙云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同意由彭某等人归还剩余的300万元。随后,彭某先还了100万的欠款,此后,彭某却没有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但是通过缙云法院的调查,彭某在2017年4月到7月之间,在个人账户上累计支取人民币十万余元,同时,他投资的某影院每年都有固定的租金收入和分红收入。可以看出,彭某有还款的能力,但是他拒不执行法院对其的判决。他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11月16日,缙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2月18日,彭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缙云检察院向缙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缙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彭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彭某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但后来悔罪表现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此案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