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公积金管理秩序,规范住房公积金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于2016年8月30日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缙云分中心就执行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主要做法:一是明确协助执行范围。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由两名干警携带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二是规范强制执行程序。明确在住房公积金冻结、提取、扣划时,我院应当向缙云分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缙云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等材料,打通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通道。三是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定期就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确定解决方案,理顺住房公积金执行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施行后,该院已成功提取两名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到位标的达319724.4元,社会效果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