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清收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专项行动的通知》(缙委办发[2016]83号)文件要求,大力化解被执行人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执行积案,增强县域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意识,更好地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创建“和谐美丽好缙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特殊身份的,应积极向法院反映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与对接,共同督促履行。 二、涉案公职人员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履行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向缙云法院执行局申报当前以及本通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开设股票资金账户情况; (六)其他应当申报的财产。 三、涉案公职人员拒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直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公开曝光等强制措施,并向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发现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妨害公务罪等刑事责任。 四、涉案公职人员拒不配合执行的,法院将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在《今日缙云》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公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涉案公职人员相关信息,对典型案例,新闻媒体将予以跟踪报道。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活动期间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定性及实际执行到位情况,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给予200―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如个案执行价值特别高或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较大的,给予2000―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特此通告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