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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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
时间:2010-09-01   来源:   作者: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此外,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4 )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被执行人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号码;为非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号码。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质检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为非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经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提交质检部门统一编制的特殊机构代码。

 ( 5 )如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并存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强制执行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五、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件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执结若是由执行员造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归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七、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八、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续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下大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九、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成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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