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五百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