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法院 > 法院文化 > 廉政之窗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
时间:2010-09-02   来源:   作者:  

1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3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4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5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浙江法官“职业四要”
上一篇:浙江法院 “ 六条禁令”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