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制度
(缙法〔2005〕48号)
一、为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纪律监督,维护法院清正廉洁形象,经院党组研究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全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应向当事人寄送廉政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在受理案件及送达副本时由立案庭(或法庭)送达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 二、廉政监督卡由院监察室统一制作,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对送达廉政监督卡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作为考核法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廉政监督卡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