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谈话诫勉制度 缙法[2006]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队伍廉洁性,遏制和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可能存在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予纪律处分的人员。 笫三条 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三)干警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诫的; (四)其它需要实行谈话诫勉的事项。 第四条 实行谈话诫勉的方法: (一)反映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分管院长对其进行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反映各部门副职(含助理)领导干部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三)反映一般干警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被谈话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五条 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出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记录应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 第六条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勉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应当存入干警的廉政档案。 第九条 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的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第十条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要及时研究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或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将谈话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也可以责令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