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对老人、妇女、儿童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 缙法[2001]56号
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经济确有困难的老人、妇女、儿童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老人、妇女、儿童,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二条 老人、妇女、儿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且生活确实困难的; 3、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遭受损害的老人、妇女、儿童,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无其他收入,生活确实困难的; 6、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7、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8、人民法院认为应对老人、妇女、儿童进行司法救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三条 司法救助的程序 1、老人、妇女、儿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3)申请救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法院对司法救助的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批: (1)对老人、妇女、儿童关于缓交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的申请由立案人员审查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是否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对申请诉讼费用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由该案主审人审查; (2)审查人员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交由庭长审核; (3)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4)法院自收到老人、妇女、儿童司法救助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如需补充相关证据的,以最后一次收到证据的次日起计算),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5)法院审查同意老人、妇女、儿童缓交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老人、妇女、儿童实行司法救助,如对方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五条 老人、妇女、儿童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