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目的与功能
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在总结2011年《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系统、可行的阳光司法指数,目的在于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完善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发挥评估指数的导向鞭策作用,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广度,健全司法公开长效机制,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
阳光司法指数,对司法公开工作具有监测、评估、引导、规范等功能,可以直观反映和客观监测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状况,也可以及时发现、改进司法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阳光司法指数,还可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形成一种相互学习借鉴、不断改进工作的累进式发展态势。
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构建原则和方法
(一)原则
1.依法公开。司法公开,不是法院的权力,而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义务承担。通过选取合理的评估指数并设置适当的权重,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另一方面要求司法公开工作符合司法规律,能够科学反映司法公开现状,不能为公开而公开。
2.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司法公开,应当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依归,切实保障和满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诉讼和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
3.科学务实。阳光司法指数既要对司法公开状况作全方位、多角度、综合性的评估,也要尽可能通过一些最具代表性、典型性的指标来真实反映司法公开的实际水平,并兼顾司法指数实施上的可行性、便利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方法
1.阳光司法指数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阳光司法指数共包括7项一级指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工作机制),和26项二级指数。
指数计算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求得各项二级指数的分值。二级指数表示为i( i = 1, … , n),指数得分表示为Sxi,指数权重表示为Wxi。
第二步,在第一步结果的基础上,求得一级指数的分值。即其项下各二级指数的得分乘以权重再相加求和,表示为Mx(x= 1, … , 7)。其中,立案公开的得分为
,庭审公开的得分为
,执行公开是
,听证公开是
,文书公开是
,审务公开是
,工作机制是
。
第三步,根据权重折算出各项一级指数的实际分值。其中,立案公开的权重为15%,庭审公开为30%,执行公开为15%,听证公开为5%,文书公开为20%、审务公开为10%,工作机制为5%。
第四步,加权汇总。为一级指数得分乘以其权重,再相加求和,即M=M1×15%+M2×30%+M3×15%+M4×5%+M5×20%+M6×10%+M7×5%。
2.阳光司法指数的实施方法
(1)评估主体。分为内部组和外部组。内部组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外部组由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2)评估方法。内部组和外部组分别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
内部组使用《阳光司法指数评估表》(附件一)进行评估。先由各被评估法院按照评估表进行自评,再由省高院统一核查评估,得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表中所涉及的评估项目,由省高院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实施,最后由省高院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汇总评估结果。
外部组使用《问卷调查表》进行评估。调查对象分为两组,诉讼参与人组和社会公众组。诉讼参与人组由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组成,社会公众组由未直接参与诉讼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一般社会公众组成。受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运用专业的社会调查方法向两组调查对象发放问卷(附件二、三),并将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整合计算。
阳光司法总指数=内部组评分×55%+外部组评分×45%。
(3)评估周期及评估结果的发布。阳光司法指数的评估和发布周期为每年一次。各法院的自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并上报省高院。省高院经核查评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外发布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报告。
三、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内容
共包括7项一级指数和26项二级指数,具体如下:
1.立案公开:规范、便捷、亲民、透明
1.1 立案信访窗口便民、标准、规范
该指标主要反映立案信访窗口的各种设施的完备度及便利当事人使用的程度。
具体的计算方式、权重和数据采集方法见附件一(下同并从略)。
1.2 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该指标主要反映当事人使用法院案件网上查询系统能否获得及时、准确、完整的案件信息。
2.庭审公开: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2.1 公开开庭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是否公开开庭。
2.2 诉讼权利义务和重大程序事项告知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相关重大程序事项。
2.3 定案证据质证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经过质证。
2.4 庭审录像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庭审录像的比率。
2.5 庭审旁听便利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的便利情况。
2.6 一审陪审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也是反映诉讼民主状况和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2.7 诉讼档案查询便利度
该指标反映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及社会公众向法院要求查阅案件诉讼档案的便利情况,主要体现为诉讼档案电子化情况。
3.执行公开:依托五大系统,加大执行力度和公开程度,有效保障权利实现
3.1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3.2 执行评估、拍卖公开度
主要反映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的公开程度。
3.3 执行措施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当事人财产的重大限制措施时,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
3.4 执行款物管理及处置公开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在收取、发放、划拨执行款物,保管、处理执行款物,采取强制管理、以物抵债措施等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重大执行事项时,是否依法通知或者告知当事人。
3.5 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的情况。
3.6 执行裁决听证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对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裁决事项举行听证的比例。
4.听证公开:充分保障非审理程序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4.1 听证程序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听证是否公开透明。
5.文书公开: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公开
5.1 裁判文书内容公开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判决结案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内容上的实质公开程度。
5.2 裁判文书上网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情况。
5.3 裁判文书查询便利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便利程度。
6.审务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6.1 法院门户网站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门户网站是否及时、全面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信息,以及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2 公众开放日开展情况
该指标主要反映公众开放日活动的开展情况。
6.3 新闻发布常态化
该指标主要反映建立和落实新闻发布制度,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
6.4 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该指标主要反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
7.工作机制:从硬件到软件,以及运行机制上有效支持司法公开工作
7.1 司法公开的组织保障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7.2 司法公开工作信息化
该指标主要反映保障司法公开各种设施的信息化程度。
7.3 司法公开责任追究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是否及时、有效地处理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
附件:
一、阳光司法指数评估表
二、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满意度调查问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部分)
三、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满意度调查问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