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缙云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缙云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1日
缙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
缙云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确保安全,严肃执纪问责,结合本院实际和车辆使用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二条 院司法行政科是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院监察室对车辆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院车辆实行固定驾驶人员,未经同意其他人员不准驾驶。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司法行政科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公车进行私人扫墓、祭奠活动;严禁使用公车参与正常公务以外的旅游宴请、休闲度假等活动;严禁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喜庆、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 第五条 严格执行派车审批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做到用车登记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事由、用车后及时归还入库。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根据出车单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安全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行车途中严格按照省高院的规定使用警灯、报警器。 第六条 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口及不宜停放车辆的地方。 第七条 本院各部门出省、出县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以上报分管副院长批准由行政科派车。机关各部门需到城区外县内公务用车,应当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前(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补用车手续)给行政科出车单,由行政科统一调派车辆。城区内因工作需要临时用车的,先出车,再补办出车手续。 第八条 警务车辆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行政科予以安排,由本院驾驶员驾驶。 第九条 车辆夜间21∶00之前及每周五下午下班前一律入库,不能按时入库的,驾驶员必须向本院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不能返回事由。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留值班用车)。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中发现问题需修理,经两位以上队长认可后,向行政科申报,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修理,私自修理或不到指定地点修理的费用自负。特殊情况确需修理应及时报告行政科,回单位后再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正常维修、总成大修、购新轮胎而更换的旧部件,一律收回交院车辆管理员检查验收登记入库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 全院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定期保养修理,费用由行政科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本院及行政科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不带故障行驶。行政科会同本院人事部门每月不定期对车辆情况检查,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奖励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奖惩机制。对全年无事故、车辆保养好、维修及燃料费用低、干部职工反应好、遵章守纪的驾驶员,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