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缙云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缙云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1日
缙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
缙云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门的财会法规制度、相关公务支出的管理规定和省高院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经费管理 (一)各项行政经费收支一律按照规范程序纳入缙云县财政支付中心统一账户核算。 (二)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院长确定一名副院长具体分管,一支笔签报。各项财务收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科统一管理,严格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分户立帐、专款专用。坚持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的开支; (三)院财务要系统核算本院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审核和结算本院的日常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按时报送财务报表。 (四)经费开支要贯彻财务公开的原则,实行预决算制度。 (五)财务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财务核算要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会计、出纳实行“钱帐分设”,各负其责,加强协作。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给干部、职工个人的奖金、福利费用;个人劳务报酬;干警及家属的慰问费用;购置数额较小的办公、业务用品所需的资金;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根据财政支付中心确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不得存放超额现金。 (三)出纳应当将当天发生的现金收付凭证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三、财务审批管理 各项经费报销必须是正式发票,且须有经办人、审核人、财务审批人签字,并经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领导要以身作则,财会人员要当好参谋,加强监督。 (一)奖金补贴、福利发放和日常经费报销。本院干警的各类奖金、补贴、福利等发放,由政治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请院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抄告单的形式抄送司法行政科,财务造册后送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各类日常经费支出,应有经手人、审核人签字,并经财务人员核实报销凭证、原始凭证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学历教育、培训费(含差旅费、学费等)、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由政治处审核签字,再报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 (二)出差报销。差旅费报销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文件)及相关解答执行。差旅费报销按实际情况填报,各部门领导必须严格掌握。到县、市、省外出差的,应填写出差审批单,一般干部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还需报告院长;实职副科以上领导经院长批准。无出差审批单或审批单上缺乏相应领导审批签字的,财务人员不得报销其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单须有经办人和审核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然后交财务人员核对报销凭证与出差事由、日期、地点、报销标准相符后,送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三)物品采购。总额在3000元以下的零星办案、办公用品购置,由院司法行政科事先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同时严格出入库管理登记。总额在3000-5000元的由司法行政科科长批准,总额在5000-10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长或党组研究决定,再由司法行政科安排采购小组会同物品采购监督小组成员进行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装备,需预报方案及预算,之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并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和其它装备由司法行政科统一管理和发放。 (四)车辆维修。车辆修理需先由驾驶员提出,并经车队两位以上车队长认可后,总价在3000元以内的,由司法行政科分管车队副科长审批;总价在3000-5000元的,由司法行政科科长审批;总价在5000-10000元的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或党组研究决定。 (五)来宾接待。来宾接待一律由对口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司法行政科统一安排在食堂用餐。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一般由与来宾同级或相应职务的干部1-2人陪同;严格掌握招待标准,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上烟上酒,饭后不得安排娱乐活动。 四、财务监督和公开 (一)院财务人员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全院干警监督。“三公经费”报表按时上报县公开办。 (二)在财务活动中,各科室应主动请示分管院领导;其他分管领导应加强与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交流意见,确保本院财务正常运行。 (三)分管财务副院长和财务人员定期向院长汇报一次财务执行和运行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 五、责任追究 (一)对本院干部职工(包括财务人员)不履行财务管理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二)财务人员和分管领导应严把财务报销关,对违反本院财务管理规定或超越报销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责令改正。 (三)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应如实上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本规定依据的文件如发生修改的,应以修改后文件内容为准。 本规定发文之日起执行。 |